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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大东方教育科技集团始建于2006年,是一家连锁型集团化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机构。
消防教育培训业务涵盖: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注册消防工程师培训、消防员培训、消防专业学历教育。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清大东方教育科技集团在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成100多所培训学校,向社会输送了大量消防行业精英人才。强大的综合实力和优质的教学质量,在消防行业内影响力与日俱增,被誉为消防培训的专家和消防人才的摇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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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课由清大东方庞大的专家团队共同研发,由国家新版标准、新版教材参编专家精心录制,讲课内容深入浅出、精准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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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李沧区民政局联合清大东方青岛校开展李沧区全区养老院消防培训
2025年5月26日,青岛市清大东方消防职业培训学校受李沧区民政局的委托,于李沧区颐福养老院成功举办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李沧区全区消防安全培训。此次培训由青岛校校长詹晓军主讲,他凭借在消防行业30余年的丰富经验,为李沧区全区养老院的工作人员们带来了一场生动且实用的消防安全知识盛宴。 詹晓军校长,作为消防行业的资深专家,不仅拥有丰富的火灾调查和处理经验,更对消防安全有着独到的见解。他深知养老院作为特殊场所,其消防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在培训中,詹校长结合养老院的实际情况,深入浅出地讲解了火灾案例剖析、常见风险点识别以及发生火灾时老人的自救方法。 詹校长通过剖析近年来发生的养老院火灾案例,详细分析了火灾发生的原因、蔓延过程以及造成的严重后果。他强调,每一个案例都是一次深刻的教训,必须引以为戒,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老年人的生命安全。 在讲到常见风险时,詹校长列举了养老院中可能存在的电气线路老化、易燃物品堆放不当、消防设施缺失或损坏等问题。他提醒养老院工作人员要时刻保持警惕,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及时发现并整改隐患。 此外,詹校长还特别强调了消防控制室在火灾防控中的关键作用。他指出,无资格人员使用消防控制室已列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消防控制室的有效运行和人员的合格上岗。他要求养老院工作人员要加强消防控制室的管理,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此次培训得到了李沧区民政局领导和全区各养老院的高度认可和赞誉。参训人员纷纷表示,通过詹校长的精彩讲解,自己对消防安全有了更为全面和深入的了解,也提高了防火意识和应对火灾的能力。他们表示将把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加强养老院的消防安全管理,为老年人的生命安全保驾护航。 青岛市清大东方消防职业培训学校将继续发挥自身优势,深入各个领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为构建平安社会、和谐社区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学校也期待与更多机构和单位携手合作,共同推动消防安全事业的发展,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坚实的保障。
202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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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大东方惠州校承办广东惠州市消防救援支队2025年防火监督执法业务培训班
惠州市消防救援支队2025年防火监督执法业务培训班圆满收官 2025年5月12日至5月23日,受惠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委托,由清大东方惠州校承办的惠州市消防救援支队2025年防火监督执法业务培训班历经两期,圆满落下帷幕。本次培训旨在全面提升防火监督执法业务水平,强化防消联勤工作效能,打造一支作风优良、素质过硬、能力卓越的防火监督执法专业队伍,为惠州市消防安全保驾护航。 本次培训以“提升防火监督效能,深化防消联勤融合”为目标,吸引了来自防火监督科、综合指导科、各大队干部(含副大队长)及防火监督辅助文员共78人参训,通过精准化课程设计与实战化教学模式,为消防执法队伍赋能增效。 结语深化责任意识: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以更高标准落实防火监督责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强化联勤联动:推动“防消一体化”机制落地,加强防火监督与灭火救援业务协同,形成全链条安全防控合力;提升服务质效:运用培训所学的新技术、新方法,优化执法流程、创新监管模式,为我市消防安全提供更专业的保障。作为本次培训承办方,清大东方惠州校充分发挥在消防专业领域的教研优势,组建专项服务团队,从需求调研、课程开发到后勤保障全程精细化落实,确保培训实效。未来,惠州校将继续深化与职能部门的合作,为培养高素质防火技术人才贡献力量。
202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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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才备考?别慌!这份一消黄金备考计划助你一次过三科!
时间马上进入六月份,很多刚报名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学员有一个困惑:我的计划是在今年的考试中通过三科,时间还来得及吗?今天为大家制定一份学习计划,时间跟得上的学员严格按照学习计划进行,今年考试通过三科的几率还是非常大的。 一、整体策略 (一)科目优先级技术实务(基础核心)→综合能力(应用延伸)→案例分析(综合实战)学习顺序:先学透《技术实务》,再同步推进《综合能力》与《案例分析》。 (二)时间分配 每日学习时间建议3-4小时,周末可延长至5-6小时。分阶段制定目标,逐步提升强度(基础→强化→冲刺)。 二、分阶段计划表 (一)第一阶段:基础夯实(6-8周)1.目标全面掌握《技术实务》和《综合能力》核心知识点,初步接触《案例分析》。2.学习方式讲义精读:按课程安排学习《技术实务》课程,重点章节投入更多时间。同步学习《综合能力》中的检查、验收、维护管理等章节。视频课程辅助:结合清大东方第一阶段课程,标记高频考点与难点。章节练习:每学完一章,做对应《精选习题集》,整理错题本。案例分析入门:每周分析1-2道经典案例题,熟悉题型和答题逻辑。 (二)第二阶段:强化突破(8-10周)1.目标解决重难点,建立知识框架,提升答题准确率。2.学习方式(1)专题突破建筑防火:耐火等级、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平面布置等。消防设施:自动喷水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原理与参数、防排烟系统。安全管理:消防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2)思维导图整理绘制各系统流程图(如自动喷水系统工作逻辑),强化记忆。(3)真题精练开始做近5年真题,记录易错点,分析出题规律。(4)案例专项训练每天1道案例题,按“审题→找考点→规范引用→分点作答”流程练习。 (三)第三阶段:冲刺提分(4-5周)1.目标查漏补缺,模拟实战,提高答题速度。 2.学习方式(1)高频考点背诵重点记忆《技术实务》中的设计参数和《综合能力》中的验收标准。(2)模拟考试按时参加模拟考试,严格计时,模拟考场环境(尤其是案例分析)。(3)错题复盘重做错题本中的题目,针对薄弱环节回看讲义或课程。 (四)考前1周:临考调整1.回归基础快速过一遍教材目录,回忆各章核心知识点。2.案例模板强化背诵常见案例答题模板。3.调整状态保证作息规律,避免熬夜,预留考试当天行程时间。 三、注意事项 (一)时间管理每周日复盘进度,灵活调整计划,避免拖延。(二)健康管理适当运动(如散步、拉伸)缓解久坐压力,保持精力集中。(三)心态调整遇到瓶颈时,通过做题正确率提升数据激励自己,避免焦虑。 坚持按计划执行,结合自身情况微调,通过考试的概率将大幅提升!如有具体难点可随时细化调整计划,加油!!
202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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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第六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决定;(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决定;(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决定;(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决定。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第七条 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决定;(二)对发生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决定。上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第八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的程序执行。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瞒报、谎报、迟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2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10人以上13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6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13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6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6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4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2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2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罚款:(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或者未依法取得有关证照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五)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第十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至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5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50%的罚款。第二十一条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本规定,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第二十三条 在事故调查中发现需要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处以罚款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7年7月12日公布,2011年9月1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日第二次修正的《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2024-01-16
36953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日前,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将标准作为养老机构监管的重要依据,单独或者联合有关部门在养老机构行政检查中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同时,要求养老机构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彻底排查、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 全文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现将《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民政部门要将《标准》作为养老机构监管的重要依据,单独或者联合有关部门在养老机构行政检查中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养老机构要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彻底排查、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民政部办公厅2023年11月27日 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合理判定、及时消除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本标准。第二条养老机构未落实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基本要求,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当判定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第三条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重要设施设备存在严重缺陷;(二)安全生产相关资格资质不符合法定要求;(三)日常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四)严重违法违规提供服务;(五)其他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隐患。第四条养老机构重要设施设备存在严重缺陷主要指:(一)建筑设施经鉴定属于C级、D级危房或者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研判建筑安全存在重大隐患;(二)经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检查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判定建筑防火设计、消防、电气、燃气等设施设备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三)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有人活动的建筑或者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四)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电梯、锅炉、氧气管道等特种设备。第五条养老机构安全生产相关资格资质不符合要求主要指:(一)内设医疗机构的,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办理备案;(二)内设食堂的,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三)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等工作;(四)使用未取得相关证书,不能熟练操作消防控制设备人员担任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五)允许未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电工、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第六条养老机构日常管理存在严重问题主要指:(一)未建立安保、消防、食品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落实相关安全责任制;(二)未对特种设备、电气、燃气、安保、消防、报警、应急救援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无法正常使用;(三)未按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四)未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未进行日常安全巡查检查或者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突出安全问题未予以整改;(五)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相关工作人员不会操作消防、安保等设施设备,不掌握疏散逃生路线;(六)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第七条 养老机构严重违法违规提供服务主要指:(一)将老年人居室或者休息室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二)内设食堂的,未严格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三)向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订餐或者未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四)发现老年人患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传染病,未按照相关规定处置。第八条 其他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指:(一)养老机构选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或者设置在自然资源等部门判定存在重大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内;(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封闭;(三)未设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指示标志或者相关指示标志被遮挡。第九条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条对于情况复杂,难以直接判定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各地民政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研究论证后综合判定。第十一条各地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标准,结合实际细化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二条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2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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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正式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制定了《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现予以公告: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儿童游乐场所、青少年活动中心1.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商场(包括百货商店、零售商店、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等)、商业综合体(集零售、餐饮、文娱等多种功能)、餐饮;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上述场所;2.客房数10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3.2000个座位以上的公共体育场、体育馆、会堂、礼堂;4.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儿童游乐场所、青少年活动中心。 二、公共娱乐场所1.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营业性室内健身场所,滑冰、滑雪等室内冰雪活动场所;2.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足浴、洗浴、按摩、美容(美发)、棋牌、茶馆、咖啡厅、台球、保龄球等室内休闲场所;3.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酒吧、卡拉OK厅、夜总会、舞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密室逃脱、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茶馆、咖啡厅;4.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电影院、剧院、录像厅等演出、放映场所。 三、医院、养老院、福利院1.住院床位50张以上的医院;2.老人住宿床位50张以上的养老院、福利院。 四、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1.学生住宿床位100张以上的中、小学校;2.大型托儿所、幼儿园。 五、国家机关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六、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1.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2.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七、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1.候车(船)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客运码头;2.民用机场航站楼。 八、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公共博物馆、档案馆、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1.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公共博物馆、档案馆;2.总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宗教活动场所;3.具有火灾危险性且对公众开放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九、发电厂(站)、储能电站、电网经营企业1.单机容量300MW以上或总装机容量600MW以上的大型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300MW以上且水库总容量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电枢纽;2.功率为30MW且容量为30MW·h及以上的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3.县级以上电网经营企业。 十、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1.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甲类厂房,或者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乙类厂房;2.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堆场、储罐场所):(1)单座容积5000立方米以上或者总容积10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储罐;(2)单座容积500立方米以上或者总容积2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烃(含液化石油气)储罐;(3)总建筑面积750平方米以上的甲类仓库,或者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乙类仓库;3.总容量500立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4.一级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加氢合建站。 十一、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同一工作时间段生产人数超过200人的制鞋、制笔、制衣、玩具、打火机、眼镜、印刷、电子、家具、食品加工、木材加工、物流分拣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企业。 十二、重要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1.国家级科研单位,设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单位;2.设有省级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单位;3.高等院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 十三、公共建筑1.50米以上的写字楼、办公楼、综合楼、公寓楼等公共建筑;2.单体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十四、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隧道、地下观光隧道1.城市轨道交通的换乘站;2.一类城市交通隧道;3.地下观光隧道。 十五、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场所1.固定资产价值10亿元以上的企业;2.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3.建筑面积10000平米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物流中心;4.地市分行级以上的银行;5.房间数100间以上的公寓。 根据规定,符合本标准的单位应当主动向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申报备案,申报途径:1.登录https://xfzzgl.zjxf119.com/zzgl或者通过“浙里办-消防自主管理-重点单位申报”入口,在线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提交申报;2.登录https://xfzzgl.zjxf119.com/zzgl下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填写后线下提交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申报备案。特此公告。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2023年11月30日
202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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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优化调整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周期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效率,压缩考核周期,提升鉴定工作服务水平,自2025年8月1日起,鉴定考核周期调整为半个月。 报名审核通过的考生将根据各鉴定站的鉴定计划量,依次纳入相应的鉴定考核批次。缴费时间为每月的6日至8日、21日至23日。准考证下载打印时间为每月13日至15日、28日至月底。补考考生的报名时间为每月的1日至3日、16日至18日。原定7月1日至3日的补考报名时间调整为7月16日至18日。请考生及时登录官网,在个人中心页面查看信息更新状态并留意短信通知,按照报考要求做好报名、缴费、预选考试时间、下载打印准考证等相关工作。 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2025年6月30日
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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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郴州消防设施操作员鉴定站接受网上报名的公告
根据评估,湖南郴州鉴定站达到建设标准,具备开展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条件。相关报名端口将于4月18日8时30分开放,已在其他站点报名的考生如需报名湖南郴州站点须取消当前预约,重新报名。4月23日至30日为湖南郴州站点报名考生的资料审核和考务编排时间,请报名考生留意短信通知,做好2025年5月参加鉴定考核的准备。鉴定内容、收费标准等具体相关事项以当地鉴定站公告为准。 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2025年4月16日
202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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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关于临沂站增加夜间鉴定场次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质效,减少考生待考时间,临沂鉴定站将于2025年7月起增加夜间鉴定场次,根据时间安排,临沂鉴定站夜间场次的考生于下午16:00组织理论考试,实操考核将于当日夜间组织开展。请考生根据考试时间,合理安排行程。夜间场次的考生务必于当日15时50分前到达临沂市罗庄区消防救援大队东门门口进行检录,请考生按照指定时间到达考试地点,迟到30分钟以上未检录将禁止进入考区,视为放弃本次考试。 山东省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 2025年6月23日
202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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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蚊香要知道的消防安全知识
夏季为防蚊虫侵扰大家普遍都会使用各类灭蚊产品但若使用不当这些“灭蚊神器”可能会变成“烧家凶器”如何安全使用这些东西是一门值得学习的功课这些知识请查收↓↓除了上述的灭蚊产品下面这些也要仔细使用!驱蚊喷雾1.购买时认准正规产品,放在孩童不易拿到的阴凉处;2.使用时不要抽烟、不要将罐体颠倒,不对火源或高温灼热物体喷射。电蚊拍1.电蚊拍在开启状态时,不要用手接触网面;2.切勿用水清洗网面以防短路;3.切勿将驱蚊喷雾或带有酒精的喷剂喷在网面上,以防燃烧起火。千万不要同时使用电蚊拍和杀虫剂。
202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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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场所消防安全提示
餐饮场所用火、用电、用气多稍有不慎极易引发火灾看图了解如何做好餐饮场所消防安全↓↓↓
202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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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防临街商铺火灾
临街商铺存在于大街小巷,这些看似不起眼的小商铺为我们的衣食住行提供了方便。门店虽小,一旦发生火灾,轻则烧毁店内物品,重则造成人员伤亡或殃及邻里。各位经营者们请注意收好这份安全小贴士,让您的商铺远离火灾隐患~
202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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